一、發生I級火災事故響應接警處置程序。
集團公司“領導小組”接到I級火災事故的報告后,領導小組組長立即趕到火災事故現場,擔負起應急滅火救援總指揮的責任。領導小組組長不能到位時,由副組長到位,若副組長也不能到位時,由集團公司辦公室按公司職能排順通知該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滅火救援。根據火災現場事態的發展,按滅火救援需要,總指揮可指定若干名分項負責人,并授其一不定期現場權限,行使滅火救援職能。
二、根據火災事故現場情況,統一部署滅火救援的實施工作,并對滅火救援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三、如火勢燃燒猛烈,有可能引發或衍生次災害事故,火場總指揮可在公司范圍內緊急調用各類專業人員,為滅火救援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協調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物資材料等相關資源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四、如發生重大以上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需要救助時,可直接向省、市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救援、增援請求。
五、根據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決定在本公司轄區內的下列事項:
1、使用各種水源。
2、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壓縮氣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的區域。
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5、為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比鄰火場的建(構)筑物,打隔離帶。